•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知
  • 4.全文
  • 5.参考资料

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渔业互助保险行为,保护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宁波市发布了《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

  • 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19日

  • 签署人

    市长 卢子跃

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

市长 卢子跃

2014年9月19日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互助保险行为,保护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渔业互助保险,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与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交纳互助保险费,由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对被保险的会员在渔业生产活动中因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对在渔业生产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会员,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办法所称渔业互助保险组织(以下简称互保组织),是指由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自愿组成,经依法登记和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互助方式为其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

第四条 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实行政府引导、会员互助、自主自愿、财政扶持、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渔业生产发展的工作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渔业互助保险实施财政补贴。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互保组织建立渔业互助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互助保险活动的推进、管理、宣传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民政、审计、金融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互保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设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业务,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互保组织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前款所称章程,是指互保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制定的关于渔业互保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文书,是互保组织纲领性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