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规定内容
  • 4.修订历史
  • 5.参考资料

四川省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

《四川省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已于1991年11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991年11月26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予以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

  • 时间

    1991年11月26日

  • 注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地区

    四川省

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族乡工作,促进民族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散居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左右的乡,可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可由一个少数民族建立,也可由几个少数民族共同建立。

民族乡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和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名称组成:

第三条 民族乡的建立由所在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暑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特殊情况需要撤销或合并,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 民族乡工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保障民族乡内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五条 民族乡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乡国家机关的牌匾、公章等,同时使用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文字和汉字。

第六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照顾乡内各民族,所占比例与其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可在编制总额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上作人员的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不足时、除国家分配、调剂外可在增干指标内从少数民族公民中择优招聘。招聘干部在受聘期间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当地的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湖泊等自然资源。

第九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积极兴办乡镇企业,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

第十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 民族乡应当积极发展民族幼儿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办好民族学校或民族班,逐步普及义务教育。

民族校(班)使用汉语言文字教学的同时,可根据群众意愿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民族乡应重视科普宣传,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依靠科学技术提高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