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并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印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中国保监会
-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9日
办法发布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
保监发〔2017〕94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完善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提高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2月29日
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保险业标准化健康发展,提高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深化保险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保险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相关工作与管理流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保险标准管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保险标准化工作体制。
第五条保险标准化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统一归口管理。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在保监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保险标准化发展规划制定、保险标准体系的建立与维护,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第六条保险社会团体负责协调团体成员,制定和修订保险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由保险社会团体自主制定和发布,对团体标准的管理不设行政许可。成熟稳定的团体标准可按照行业标准立项程序申请上升为行业标准。
保监会组织保标委负责团体标准的总体协调,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确保团体标准之间及与保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互衔接和统一。
第七条保监会是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保标委开展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批准、发布行业标准,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保标委是保险行业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在保监会统一领导下,负责归口管理保险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标准化工作政策、规划,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贯,对团体标准制定机构给予业务指导。
第九条保标委秘书处为保标委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安排保标委会议,贯彻落实保标委会议精神,组织协调各保险机构开展行业标准立项、制修订、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及实施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保险社会团体为团体标准的管理者,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批准、发布团体标准,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开展团体标准宣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