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概要
  • 4.内容
  • 5.参考资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是兵团财务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制定并印发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 时间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 部门

    兵团财务局

  • 类别

    管理办法

概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兵财农改〔2012〕2号,各师财务局,石河子大学、农垦科学院、兵团设计院财务处,二二二团: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兵团财务局。

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按照团场连队一事一议规定程序开展的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职工民主议事为前提,以职工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职工负担。国家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连队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职工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连内道路、农田水利、连容连貌改造以及职工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兵团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家按规定给予奖补;跨连以及连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职工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职工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职工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连队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连队办公场所建设、弥补连队办公经费、连队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职工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连队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师以下各级财务(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师财务(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兵团财务局负责制定兵团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对兵团以下财务(政)部门分配、下达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下级财务(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兵团以下财务(政)部门依据中央和兵团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财务(政)部门下达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 兵团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团场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兵团财力状况适度增长。

第八条 师、团财务(政)部门应按照兵团有关规定,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务(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九条 兵团对下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主要依据农业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并考虑对各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 连队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各级财务(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