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经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条例》分总则、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
- 单位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12年5月31日
- 施行时间
2012年8月1日起
基本信息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于2012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1日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体育健身活动的场地、设备和器材。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辖区内的居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引导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