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参考资料

农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农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农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 文号

    国发[2014]8号

  • 实施地点

    农安县城乡

  • 主题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内容

内容提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县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14年末,在全县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4个档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县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中央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缴费3000元补贴170元、缴费4000元补贴17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县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省和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县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县将按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