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规定信息
  • 4.规定内容
  • 5.参考资料

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项由贵州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 颁布时间

    1987年9月3日

  • 实施时间

    1987年9月3日

  • 发布文号

    黔府[1987]57号

规定信息

【发布单位】822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1

(1987年9月3日黔府〔1987〕57号)

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使农田水利工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防洪、排水及农村人畜饮水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附属电站)。

第三条 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水利工作,各级水利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利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整修、配套、保护、征收水费、用水纠纷等问题。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或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搞好现有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续建配套,并有计划地、积极地新建农田水利工程。

第六条 兴建农田水利工程,必须统一规划,合理设计、严格审批;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做好水库的清库工作。

第八条 水库要综合开发利用。

第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的兴建和维修,必须贯彻自力更生和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并逐步推行劳动积累制度。

第十条 妥善处理兴修农田水利工程中的移民、用地等问题,做好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