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桐庐县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遵照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桐庐县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
2007-4-3
- 时效性
有效
基本信息
名 称:关于印发《桐庐县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杭府法备告[2007]2号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 2007-4-3 |
实施日期:2007-4-3 |
时 效 性:有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管理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 县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桐庐县审计局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本单位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