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文件来源
  • 5.参考资料

海口市机动车废气排放管理办法

《海口市机动车废气排放管理办法》是海口市人民政府为执行国家机动车废气排放标准,保护好城市大气环境,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控制机动车废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海口市机动车废气排放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1996年9月18日

  • 生效日期

    1996年9月18日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3005

【发布文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日期】1996-09-18

【生效日期】1996-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口市机动车废气排放管理办法

(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第一条 为执行国家机动车废气排放标准,保护好城市大气环境,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控制机动车废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是指装有二、四冲程柴油、汽油发动机的汽车、摩托车和从事交通运输的拖拉机。

国家机动车废气排放标准,是指国家颁发的《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摩托车主要性能指标》(以下统称国家标准)。

第三条 本市生产、装配、改装、组装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测,以及在用机动车行驶、维修、年检中的排气污染物检测,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资源局对汽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做好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资源局负责本市生产、装配、维修机动车废气排放的检测和监督工作。经检测达到国家标准的,发给机动车废气排放合格证。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用机动车废气排放的检测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市改装、组装、装配或新生产的机动车,必须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准出厂。

第六条 在本市设置的机动车修理厂家维修的机动车,其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方准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