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实施细则是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内容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行为,提高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1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和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统称“市水务海洋部门”)依法接收行政审批申请的活动。
第三条(办理原则)
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接收部门)
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受市水务海洋部门委托,统一接收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审批书面决定或者行政审批证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第五条(AB角工作制)
受理中心申请接收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实行受理人员AB角工作制,工作时间内负责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的受理人员始终有人在岗。
第六条(申请相关信息公开)
受理中心应当将下列信息在受理窗口和市水务海洋部门网站上公布:
(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二)申请书格式文本、填写样表和填写说明;
(三)本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七条(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受理窗口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的文字说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的范围、类型、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