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
一九八二年七月九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
- 发布日期
1982年7月9日
内容介绍
一九八二年七月九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节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省外及本省各地畜禽及其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散播病原和传播疫病,制止随意宰杀、出售死病畜禽,搞好畜禽防疫灭病工作,保障人畜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经省内外铁路、陆路、水路、港口、航空等运输之畜禽及其产品,均依本规则进行检疫。军用畜禽的检疫由军事兽医部门负责。其他各部门的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由农牧部门的兽医机关检疫。各级公安、铁路、交通、公路监理、航运、航空、港口、卫生等部门,应配合兽医检疫机关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规定之畜禽包括:牛、马、骡、驴、猪、羊、狗、鹿、猫、兔、鸡、鸭、鹅、鸽、蜂和野生观赏动物及其产品(生肉、肠衣、生皮、毛、骨、蹄甲等)。
第四条 畜禽及其产品检疫对象:牛瘟、口蹄疫、炭疽、气肿疽、恶性水肿、牛肺疫、牛鼻气管炎、布氏杆菌病、牛结节性疹、牛、鸡白血球组织增生病、蓝舌病、焦虫病、锥虫病、结核病、钩端螺旋体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症、州洲马瘟、狂犬病、伪狂犬病、猪瘟、非洲猪瘟、萎缩性鼻炎、弧菌痢疾、密螺旋体病、水泡病、弓型体病、猪丹毒、猪喘气病、巴氏杆菌病、猪脑脊髓炎、羊痘、羊肠毒血症、羊猝狙及快疫、羊黑疫、疥癣病、兔粘液疣、野兔热、鸭瘟、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白痢、鸡伤寒、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禽痘、鹦鹉热、蜂螨、蜂孢子虫病、中蜂囊状幼虫病、欧洲蜂幼虫腐烂病、美洲蜂幼虫腐烂病及农牧部门根据需要,临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第二章
执行检疫的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境和省内各地调运畜禽及其产品,由各交通线兽医检疫站负责检疫。未设立兽医检疫站的地方,由县以上农牧部门的兽医防疫机关或委托公社畜牧兽医站负责检疫。
产地检疫和农贸市场出售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由县农牧部门的兽医防疫机关或委托公社畜牧兽医站负责。
第六条 交通兽医检疫人员,凭工作证及佩戴袖章,出入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畜禽及其产品仓库或中途停留畜禽及其产品地点,对载运的车船进行检疫。必要时交通兽医检疫人员可令载运畜禽的汽车停车检疫。货主和司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工作的便利。
第三章
运输畜禽及其产品应遵守事项
第七条 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企业部门,在大宗装卸畜禽及其产品的地点,应按兽医防疫卫生要求,设立检疫隔离场地,以及处理死病畜禽和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省内铁路沿线应指定若干固定清卸粪便和死病畜禽地点,并由兽医检疫人员监督作无害化处理;押运人员不得沿途清卸畜禽粪便,抛弃、出售死病畜禽。
第八条 各生产、企业部门或机关团体,不论以任何方式(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输畜禽及其产品,均须持有农牧部门签发的产地非疫区及检疫证书;运输部门凭农牧部门签发的兽医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手续。检疫证书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凡从设有交通兽医检疫站的城镇发运的,由交通兽医检疫站检疫和签发证书;凡属国营农场的畜禽或由县城(市)发运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县以上农牧部门的兽医防疫机关检疫和签发证书;凡属公社(乡)范围的畜禽,从公社(乡)发运的,由公社(乡)畜牧兽医站检疫和签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