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机构管理办法》是辽宁省出台的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机构是指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具有相应检验资质、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检测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机构应以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为目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业务、检验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承担或参与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验验证工作,并承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为产品质量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设立原则、筹建与审批

第四条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机构的设立,要满足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产业结构状况、经济特色和发展水平,充分利用检验资源,各有侧重,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被授权的质检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必须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三)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产品的质量检验业务经历;具有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检验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检验,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在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岗位上,应满足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授权机构的,应将申请及相关材料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授权原则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同意筹建。

第七条 申请授权质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在接到同意筹建批复后,应按要求抓紧做好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以及其他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十二个月)达到授权要求。

第三章 授 权

第八条 授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