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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基本信息
  • 3.文件发布
  • 4.文件全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方案的通知》是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9日发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9日

文件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全文

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

方案

为深刻吸取天津“8·12”危化品爆炸事故和温州市化工市场“12.1”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提升市区(港区)危化品领域安全水平,现根据《关于港口开发建设工作汇报会明确有关事项》(温政办督通〔2015〕32号)要求,结合温州市区(涉及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城市或港区总体规划和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就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温州产业转型升级战略的总体要求,根据“关停淘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思路,全面推进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工作,到2018年6月底前,完成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55家、关闭29家、整改提升11家的目标,促进化工行业转型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切实提升市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企业标准

对温州市区(包含港区)共9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严格按保留、关闭、整改提升的标准进行整治,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一)保留企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保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符合温州港口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具备一定生产规模,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

3.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二)关闭企业标准。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予以关闭: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不能提供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或当地区以上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