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介绍
  • 3.1.内容简介
  • 3.2.作者简介
  • 4.图书目录

行政参与的度量衡:开放式行政的规则治理

刘福元著书籍

《行政参与的度量衡:开放式行政的规则治理》在考察现行行政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依次对行政参与的基本定位、参与领域、参加人选择、参与方式和参与效力五个方面展开了详细的论述。行政参与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并为行政行为带来实际影响的活动。随着现代开放式社会的不断成熟和发展,行政参与正在逐步走进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活动之中,公民参与行政过程的数量和质量都呈现出稳步提高的态势。然而,行政参与并不是纯粹的天然善品,也并不必然能为行政立法、决策和执法活动带来正确且合理的结果——包括参与的主体、领域、方式、效力等在内的诸多要素,其中任何一环在实践中出现偏差,都有可能导致行政结果的恶化。为了减少或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应当对行政参与进行冷静而客观的认定,并对参与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微观分析,总结实践中的各种经验,为行政参与施加必要的限定并形成制度规范,从而实现优化行政治理结构这一最终目的。

基本信息

  • 书名

    行政参与的度量衡:开放式行政的规则治理

  • 外文名

    The Measurement of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the Regulations of the Open Administration

  • 作者

    刘福元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年8月1日

基本介绍

内容简介

《行政参与的度量衡:开放式行政的规则治理》所致力于澄清的另一个事实在于,行政参与并非天然善品,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参与都会在行政活动中收到良好效果,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参加人往往倾向于向行政机关“索取”,而非对公共事务“付出”;相对而言,民主的弊端是可能计一个正确的政策因众人反对而执行不下去;专断的弊端则是可能计一个错误的政策因众人无权反对而不能停止。

作者简介

刘福元,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在站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博士。硕士与博士期间均师从崔卓兰教授。以合著或独著的身份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社会科学辑刊》等刊物上共发表论文24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含集刊)13篇,北大核心期刊3篇,2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全文转载,1篇被《法学文摘》摘编。1篇被翻译成日文发表于《关西大学法学论集》;独立撰写学术专著2部,参与撰写学术专著1部;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各1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哈工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计划项目各1项。2011年获黑龙江省法学会全省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平房法治论坛优秀论文奖,并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五十批面上资助”二等资助。

图书目录

第一章作为一项权利的行政参与 第一节行政参与的基本定位 一、行政参与的概念解析 二、行政参与的功能阐释 第二节行政参与的法理基础 一、为政府决策提供程序正义 二、通过平等协商表达公民意愿 三、确保公民权利付诸实现 第二章行政参与的领域界分 第一节专业技术领域的行政参与界限 一、行政参与专业界限的设置理由 二、行政参与专业界限的总体原则 三、专业技术领域的限制进入条件 第二节个人权利领域的行政参与界限 一、行政参与权利界限的设置理由 二、行政参与权利界限的总体原则 三、个人权利领域的限制进入条件 第三节行政参与领域的制度规范分析 一、专业技术领域的行政参与规定 二、个人权利领域的行政参与规定 三、行政立法领域的行政参与规定 四、行政监督领域的行政参与规定 五、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参与规定 第三章行政参与的参加人限定l 第一节参加人的参与目的考察 一、行政参与中的个人利益指向 二、参加人个人利益的制度规范例析 三、个人利益视野下的参与不足现象 四、行政参与的激励机制建构 第二节参加人的代表性分析 一、代表性问题概述 二、代表人的参与资格 三、代表人的职业构成 四、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五、代表人的意见分歧与协调 第四章行政参与的方式选择 第一节参与方式的目标评价 一、参与方式的行政成本考量 二、参与方式的行政效率考量 第二节直接参与及多数规则 一、直接参与的法理与局限 二、作为统计规则的多数决定 三、不同参加人的影响力分层 第三节参与方式的实践形态 一、听证会 二、公开征集意见 三、座谈会和论证会 四、公民会议 五、咨询委员会 六、关键公众接触 七、由公民发起的接触 第五章行政参与的效力平衡 第一节防止参与流于形式 一、参与效力过低的表现 二、参与效力过低的成因 三、参与效力过低的后果 第二节避免参与主导决定 一、参与效力过高的表现 二、避免效力过高的缘由 三、参与效力过高的后果 第三节寻求参与效力的动态平衡 一、保留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权 二、根据行政目的配置参与效力 三、通过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确认 结语 参考文献 答卷,提交在遗忘之前(代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