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
《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是浙江省农业厅为规范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及时调解农业生产事故纠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及时调解农业生产事故纠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种子(食用菌种)、种畜禽(蚕种)、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或者饲养、栽培、污染等原因,导致种养对象的生长、繁育、产量、产品品质以及耕地质量等受到影响,由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进行调查、技术分析,进而科学判定并出具结论的技术鉴定活动。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鉴定按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办理。
第三条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事故当事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鉴定,也可以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鉴定(组织专家开展鉴定的机构以下统称鉴定组织机构)。鉴定组织机构负责审查、受理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技术鉴定,并负责向申请人送达鉴定书。
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按属地管辖的要求进行。情况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可由上一级鉴定组织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 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由有关组织、个人共同或单独向事故现场所在地鉴定组织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生产事故现场照片;
(四)购买农业投入品的相关票据;
(五)与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鉴定组织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在受理后10日内组织鉴定;审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针对所反映的事故和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事故现场或农作物、饲养动物已错过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起因的;
(二)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事故起因的;
(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已对事故纠纷做出生效裁判或者处理决定的;
(四)事故涉及的农业投入品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
(五)已向其它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尚未结束的;
(六)导致鉴定无法开展的其它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