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4年9月11日,鹤壁市政府印发《鹤壁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鹤政办〔2014〕40号),启动实施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工作。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11日
- 发布单位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类别
地方法规
发文背景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鹤壁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全文
鹤壁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4年9月1日)
为推进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助保贷融资业务,发挥财政资金的标杆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投放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二、运营模式
助保贷日常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共同筛选优质中小微企业组成“中小微企业池”,由助保金作为增信手段,由合作银行向入池企业提供贷款。助保贷业务出现风险时,按补偿程序进行补偿和追偿。
(一)助保贷监督与管理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银监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政府金融办共同参与,联合组成鹤壁市中小企业助保贷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监督管理“中小微企业池”入池企业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企业互助金、企业保证金的使用。
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为助保贷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署助保贷合作协议,与合作银行共同推荐加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负责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企业互助金和企业保证金,联合合作银行做好助保贷的日常工作,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负责助保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组建“中小微企业池”
“中小微企业池”是由市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1.“中小微企业池”企业准入条件
(1)鹤壁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和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