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盗工作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盗工作规定》是由云南省公安厅颁布的行政条例条令。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盗工作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职 责
- 第三章
防盗要求
详细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盗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就当加强对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做好安全防盗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单位安全防盗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防盗工作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单位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济承包等责任制内;
(二)建立健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证安全保卫工作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三)定期或者经常组织检查安全防盗工作,对发现的隐患或者漏洞及时整改;
(四)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本单位防盗工作奖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