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详细信息
  • 4.第一章 总 则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5.第二章 职 责
  • 5.1.第五条
  • 5.2.第六条
  • 5.3.第七条
  • 6.第三章 防盗要求
  • 6.1.第八条
  • 6.2.第九条
  • 6.3.第十条
  • 6.4.第十一条
  • 6.5.第十二条
  • 6.6.第十三条
  • 6.7.第十四条
  • 6.8.第十五条
  • 6.9.第十六条
  • 6.10.第十七条
  • 7.第四章 奖 惩
  • 7.1.第十八条
  • 7.2.第十九条
  • 7.3.第二十条
  • 7.4.第二十一条
  • 7.5.第二十二条
  • 7.6.第二十三条
  • 7.7.第二十四条
  • 7.8.第二十五条
  • 7.9.第二十六条
  • 8.第五章 附 则
  • 8.1.第二十七条
  • 8.2.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盗工作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盗工作规定》是由云南省公安厅颁布的行政条例条令。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盗工作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职 责

  • 第三章

    防盗要求

详细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盗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就当加强对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做好安全防盗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单位安全防盗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防盗工作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单位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济承包等责任制内;

(二)建立健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证安全保卫工作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三)定期或者经常组织检查安全防盗工作,对发现的隐患或者漏洞及时整改;

(四)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本单位防盗工作奖惩事项。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