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 施行时间
2017年2月1日
文件发布
名 称: |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000217883/2017-00014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
省长 张庆伟
2016年12月30日
文件全文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