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
《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经2014年5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
- 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 发文日期
2014年5月19日
- 省长
鹿心社
基本信息
j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4年5月13日第2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
省长鹿心社
2014年5月19日
办法
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文件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人签订缴纳税款协议,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调整税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