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经2016年2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1条,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发布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 类别
政府规章
- 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 通过时间
2016年2月5日
- 发布时间
2016年2月23日
- 施行时间
2016年4月1日
政府令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5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
省长谢伏瞻
2016年2月23日
办法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国防科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以及属地管辖、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