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
2016.01.22
- 实施日期
2016.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发文字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9号
通过时间
2015年11月1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和时序,突出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林地、水源地、历史文化遗存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比例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