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红勇
龚红勇,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曾任河南省平舆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驻马店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2016年11月,龚红勇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龚红勇
- 民族
汉族
- 出生日期
1968年10月30日
- 学历
研究生
人物履历
2010年4月至2012年10月,任河南省平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12年10月,任河南省驻马店市委副秘书长。
人物事件
涉嫌受贿
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判决
2016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平舆县原常务副县长龚红勇受贿的一审判决书。龚红勇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他落马的导火索,正是60万元贿金被该盗窃团伙偷走。
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红勇于2010年4月至2012年10月任平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2年10月份,担任驻马店市委副秘书长。
2010年10月份,湖南金诚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诚某公司)董事长屈东森屈某到平舆考察后,在平舆县投资建设一大型综合市场。2011年8月份,金诚某公司在平舆县获得100余亩土地使用权,后屈东森屈某代表金诚某公司与平舆县政府达成开发专业市场的协议。龚红勇在牵头实施该项目用地拆迁、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过程中,为金诚某公司提供帮助。同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屈东森屈某为感谢龚红勇的帮助,并请龚红勇以后继续提供帮助,到其位于平舆县政府院内领导公寓的住室,送给龚红勇用其他物品盛装的现金60万元。龚红勇在屈东森屈某离开后,发现屈所送有巨额现金,即给屈东森屈某打电话让拿走,屈推辞称改天再拿。龚红勇即将该60万元放在住室内。此后几天,龚红勇又与屈东森屈某联系退款,屈均推脱未拿。
2011年10月28日夜晚,该60万元被王胜利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从龚红勇住室盗走。平舆县公安机关于同月31日立案侦查,龚红勇向公安机关陈述仅被盗几条烟和1万余元,隐瞒了其被盗60万元的事实。
2012年12月30日,王胜利王某等人被正阳县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3月份,法院在开庭审理王胜利王某、曹森明曹某、王伟王某乙等人盗窃案时,王胜利王某当庭提出其盗窃的钱物比办案机关认定的数额多。2014年5月份,河南省委巡视组要求驻马店市纪委调查该盗窃团伙盗窃领导住室的事实真相等问题。9月1日媒体报道该团伙盗窃领导住室情况。9月7日,龚红勇自筹60万元退给屈东森屈某。
龚红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以该罪追究龚红勇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龚红勇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经查,本案系纪检部门掌握了屈东森屈某行贿的事实后,通知龚红勇到市纪委宣教中心谈话,龚红勇才供述了受贿60万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自首。故龚红勇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根据被告人龚红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红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