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参考资料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4月9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 时间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 类别

    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连续失业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