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2016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 生效日期
2016年12月25日
- 文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发布通告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上官吉庆
2016年11月25日
重点解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其中对政府管理部门所应承担的管理、监护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经营农家乐不得砍伐林木作燃料,户外爱好者需将垃圾带离山岭。1
《办法》明确了西安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等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出现非法探矿、采矿,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污染水源地,破坏耕地、湿地、林地,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和其他重大违法案件等七类情况,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农家乐经营者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1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而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离。1
具体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