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
《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于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
- 发布机关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会常委会
- 通过时间
2017年11月28日
- 实施时间
2017年12月1日
条例发布
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1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发展。
第六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