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是为了充分提高体育设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 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09 号
-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6-03-19
- 施行日期
2016-05-01
发布令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
2016年3月19日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提高体育设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保障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具备条件向群众健身活动开放的省内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具有体育设施整体经营权、负责体育设施的维护、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体育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