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2月18日印发(皖政〔2015〕125号),共19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 文号
皖政〔2015〕125号
-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18日
印发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皖政〔2015〕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8日
规定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省政府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省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
(五)报请省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省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省法制办负责省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