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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环办政法[2016]52号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机构:

冀环办发【2016】161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全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结合我厅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务院法规性文件和规章的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对外发布,影响不特定多数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和全省环保系统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所指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党内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和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五条厅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厅常务会议或者厅长专题会议审议,并经厅领导签批同意后印发。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