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4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