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 4.发文字号
  • 5.总则
  • 5.1.第一条
  • 5.2.第二条
  • 5.3.第三条
  • 5.4.第四条
  • 5.5.第五条
  • 5.6.第六条
  • 6.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 6.1.第七条
  • 6.2.第八条
  • 6.3.第九条
  • 6.4.第十条
  • 6.5.第十一条
  • 7.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 7.1.第十二条
  • 7.2.第十三条
  • 7.3.第十四条
  • 7.4.第十五条
  • 7.5.第十六条
  • 7.6.第十七条
  • 8.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 8.1.第十八条
  • 8.2.第十九条
  • 8.3.第二十条
  • 8.4.第二十一条
  • 8.5.第二十二条
  • 8.6.第二十三条
  • 8.7.第二十四条
  • 8.8.第二十五条
  • 8.9.第二十六条
  • 8.10.第二十七条
  • 8.11.第二十八条
  • 9.监督检查
  • 9.1.第二十九条
  • 9.2.第三十条
  • 9.3.第三十一条
  • 10.法律责任
  • 10.1.第三十二条
  • 10.2.第三十三条
  • 10.3.第三十四条
  • 10.4.第三十五条
  • 10.5.第三十六条
  • 11.附则
  • 11.1.第三十七条
  • 11.2.第三十八条
  • 12.相关报道
  • 13.参考资料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4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17日

  • 实施日期

    2013年07月01日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