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则
  • 4.第二章 审批管理
  • 5.第三章 集资管理
  • 6.参考资料

长春市企业内部集资管理办法

长春市企业内部集资管理办法(1991年7月18日长府发〔1991〕55号)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长春市企业内部集资管理办法

  • 外文名

    Measures of Changchun Municipality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al capital fund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把企业内部集资活动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内部集资是指企业为了自身的生产资金需要,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借贷行为。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是我市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企业内部集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命令或其它手段硬性摊派。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生产企业内部集资活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内部债券。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长春市市区(包括郊区)内的企业内部集资,应经市人民银行审批;各县(市)所在城镇的企业和镇办企业的内部集资,应经该县(市)人民银行审批;乡、村企业内部的集资活动,人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营业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为审批,并报所在县(市)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申请集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三)在银行开设帐户。

第八条申请集资的企业应向负责审批的银行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集资申请书和集资方案;(二)营业执照副本;(三)近期会计报表;(四)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下列集资不予批准:(一)用于缴税;(二)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三)用于企业间相互借贷的信用活动;(四)用于解决以任何理由抽调的资金;(五)用于解决职工福利、扩大消费基金(列入计划部门基建规模的房改除外);(六)用于计划外固定资产设资。

第十条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申请集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集资方案,对企业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经营状况以及其它与集资有关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不准集资。但经过考察,亏损企业集资用于有助于该企业发展或扭亏的项目,并有偿付来源和能力,审查确认后可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集资方案要写明集资目的、范围、金额、期限、利率、预计经济效益、方式、购券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偿还集资款的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集资只支付利息,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的幅度由审批的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集资的企业要印制标准集资券,向负责审批的人民银行提供票样,经认可后方可使用。债券到期,由企业兑回销毁。

第十四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集资,企业在提报集资申请报告的同时,必须提供县区级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正式批件。

第十五条对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人民银行按规金管理条例和有关集资规定进行管理,投入全社会的集资规模内。实行承包制的企业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供企业承包的有关资料和承包协议书,人民银行审核后发给批准书,企业凭批准书支付到期后的风险抵押金。批准的期限可与承包期一致。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集资要专户存储,不得挪用。如确属需要,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集资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申请企业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法人地位、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再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最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申请企业方可开始集资。

第三章 集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