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 3.参考资料

馆陶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馆陶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4〕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馆陶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馆陶县人民政府,2014年8月29日。

基本内容

正文

馆陶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邯郸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馆陶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馆陶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馆陶县辖区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包含所有县、乡、村公路新改建项目、街道硬化项目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质监站隶属于县交通运输局,在业务方面,县质监站受市质监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县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制度等。

(二)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中小桥梁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

第六条 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监督管理的工作责任;

(二)对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人员资质、数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组织机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三)对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项目、技术、质量安全三项负责人的资质。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方式

第七条 从工程建设开始到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工程质量监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