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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川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基本内容

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川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青川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青川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县粮食安全,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6〕16号)及《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川府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成立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县统计局、农发行青川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粮食安全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组印发的年度考核细化方案和《青川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所列考核指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青川县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细化方案,交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并经考核工作组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3月低前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乡镇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乡镇,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书面意见。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月31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