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煤矿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乡镇煤矿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文号为辽政发[1988]8号,在1988年01月18日发布并生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辽宁省乡镇煤矿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
80602
-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88]8号
- 发布日期
1988-01-18
- 生效日期
1988-01-18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含村,下同)集体所有制煤矿和个体煤矿(简称乡镇煤矿,下同)。
第三条 对乡镇煤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煤炭等资源。
第四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办乡镇煤矿,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买卖或非法开采煤炭资源。
第五条 乡镇煤矿统一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其所有制性质不变。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乡镇煤矿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同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乡镇煤矿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矿条件与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煤炭资源基本可靠,有与邻矿商订的井田边界书面协议;
(二)有与所办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物资和技术工人;
(三)办矿负责人具有煤矿管理和生产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符合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基本条件;
(五)有矿井建设、生产的设计资料和必要的图纸及文字说明。
第八条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须由主办单位或开办人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领取采矿许可征:
(一)在国家部属全民所有制煤矿煤田范围内或国家、省规划矿区内办矿的,须经有关矿务局或矿区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在市、县属全民所有制煤矿煤田范围内办矿的,须经有关矿同意,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