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是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九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 发布单
80401
- 发布日期
1988-07-19
- 生效日期
1988-07-19
文件抬头
【发布单位】80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7-19
【生效日期】1988-07-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九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结构,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就业前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以及就业前的技术培训。
第三条 职业技术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技术教育主要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职业技术学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提倡各单位和部门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
要重视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主要为农村培养初、中级实用技术人才。
第四条 职业技术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有一定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