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施行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 外文名

    The code management method of 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organization

  • 位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目的

    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管理

  • 施行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对组织机构的社会监督和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自治区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指由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

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代码证书。

第四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全区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管理代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代码制度;

(二)划分本自治区各类代码区段;

(三)受理并核准管辖范围内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申请、登记及发放代码证书;

(四)建立自治区代码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五)指导、协调、监督与实施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

固原行署、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码工作的监督管理,受理并核准经本级国家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的申请、登记及代码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工商、税务、编制、劳动保障、民政、银行、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境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