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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基本内容

铜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铜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铜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是铜仁市施行的办法。

基本内容

铜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开展村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村庄是指在铜仁市域内城市、县城、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不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规划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村庄总体规划中根据村庄发展需要划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规划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应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量力而行,配套建设、循序渐进、持续发展、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二)坚持多规合一的原则。按照“多规合一”的思路,建立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地保护、综合交通、水资源、乡村旅游、社会事业等规划相互衔接的机制。

(三)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应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利用非耕地,提倡多户联建(鼓励20户以上为一个居民点)。

(四)坚持风险防控原则。地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建设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五)按照《贵州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致》和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的要求,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时应对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进行合理布局,做到科学规划、风貌协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