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草山管护条例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草山管护条例》是1994年5月9日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文件。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273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7-29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草山管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山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促进农区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县境内的草山,包括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山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山。

畜牧部门的监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草山管理。

第四条 本县境内的草山属于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或集体所有的草山使用权可以固定到村,由个人或者联户长期承包经营。

已承包经营的草山,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五条 自治县境内依法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草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县转借草山。在本县境内,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山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六条 草山权属发生争议时,有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裁决的,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将各自的依据和解决方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