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河源市临时救助办法

基本内容

河源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或家庭的临时救助。

第四条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及时、高效、便民。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计划,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