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纳税人权力宣言
1985年,加拿大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宣言》把纳税人的权利归纳为:一、隐私权和信息保密权。二、申请复议权。三、对有争议税款的公平听证权。对有争议的税款,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前,享有不受歧视的听证调查权。在得到税务局或法院作出的公正结论之前,纳税人可以不缴有争议的税款。四、不受歧视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享受法律所允许的所有利益,可以支付法律要求的最低的税款。同时,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在执行税法时遵循一致性(无歧视)原则,对逃避纳税的人依法实施惩戒。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都越来越重视,不少国家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或制定了纳税人权利法案,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精神。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义务纳税人权力宣言
- 地点
加拿大
- 时间
1985年
- 类别
宣言
概论
纳税人权利,这个时时有公权力侵犯之虞的弱势权利。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亟须重新审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职能的实现,使得税收成为必须,受益于国家保护和服务的国民理应承担纳税义务以供国家有机体的有效运转。作为共同道德原则之一的社会责任原则也要求共同体的成员为共同体的利益应作出必要的牺牲和贡献,这即是义务税收存在的道德基础。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国民在纳税人这个角色及相应关系中必然处于无权的被动地位。现代国家大多是税收国家,税收是整个国家生存运转的命脉。现代政治的全部意义就在于税的征收和使用。那么,作为提供这种巨额税收来源的国民--纳税者,是否就应该无可辩驳地享有某种程序上的权利保障呢?传统观点(直至现在)认为税法是征税之法,强调政府征税权的优越性和国民纳税的义务性,纳税人权利被视为与税法性质不容而倍遭冷落和戒备,即使承认纳税人享有权利,也仅仅限于作为行政相对方而存在。但自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法颁布以来,以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 Hersel)为代表的一批关注民众权利的税法学者开始从新的角度思考和解析纳税人权利,力图为其有别于传统的肯定性回答寻找法理上的根基。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就是延续这一探索且取得突出成就的当代税法学者之一,他睿智地站在宪政和人权的角度重新审视税法,认为从国民主权原理和人权保障原则出发,税法并非征税之法,而是保障纳税人基本权的权利立法。
尽管这种观点过于极端而尚待进一步推敲,但有一点应是值得肯定的,即作为承担国家财政作用的一方当事人--纳税者,既"不应该被仅仅当作征收租税的客体"来对待,也不应该"被当作承担租税义务的被动的租税负担者来操纵","所有的纳税者都享有不可侵犯的固有权利",对影响其生活及人权的租税的征收和使用理应拥有一系列宪法及税法上的基本权利。
北野教授"宪政-人权-纳税者基本权"的逻辑思路为我们研究纳税人权利在税法中的地位开启了一方新天地,也为人权与纳税人权利的紧密结合提供了新路径。在强调纳税义务更多于纳税权利的今天,纳税人权利保护确实是一个需从多维度、多视角加以研究的问题,但人权的视角,对寻求纳税人权利的普遍性和固有性,保障纳税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免于专横、粗暴干涉,应是一种最有效、最可靠的路径。
纳税人权利详解
人权的普遍性决定了它要融入一国实定法律秩序中的一切法定权利之中,而纳税人权利亦亟待从普遍性人权那儿找寻其确定的、不移的、稳固性的根基。纳税者的基本人权要得到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中就应该包含最低限度的人权规定。从人权的视角审视纳税人权利,就是要将一种普遍性的人权内涵融入纳税人权利之中,在此基础上演绎纳税人在税法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普遍性的人权只能是一种低限意义上的人权,由此才能赋予纳税人基本权不可缺少、不可剥夺、不可让与的属性,从而决定这种纳税人权利应该成为一种最低限度的法律保护标准。
为使纳税人权利获得其跨越国界的普适性,寻求其确定不移的最低标准,米尔恩教授提出的作为普遍道德标准的六项低限人权并结合《世界人权宣言》及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有关人权条款对纳税人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进行尝试性分析:
(一)基本生活维持权米尔恩教授根据共同道德原则推出的第一项人权便是生命权,它源自敬重人类生命的普遍的道德原则,基本含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不遭受任意杀害、不受不必要的生命威胁的权利。"
一基本生活维持权
对"不遭受任意杀害"的权利主要由刑法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不受不必要的生命威胁" 的权利则涉及民法、劳动法、环境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众多领域,税法也是其中之一。"而税收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公共财政的需要将部分国民财富强制性地剥夺和转移,且为保证税收债权的优先偿付,各国税法一般规定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因此,纳税人生存财产能否免受国家课税权的侵犯,在人权的视角下就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生存权是一种接受权。借助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分析,其正题是一项豁免权,即免于任意杀害和免于不必要地面临危险。它的反题则是一项要求权,即要求国家提供生存保障的权利。这种权利延伸到税法领域,对征税主体国家产生的是一项不可抗拒的规定性要求,即税金的任何赋课征收均不得侵犯纳税人的生存权;对纳税人则是赋予其基本生活维持的权利。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内容:其一,纳税人最低生活费免课税原则。为避免国家课税威胁到纳税人健康和最低文化生活所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税法应规定最低课税限度,以确保纳税人生存权免受侵犯。如所得税中,通过基础扣除以及其他"人的诸项扣除",以及通过"负所得税"制度保证最低生活水平。
其二,生存权财产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这一内容应与最低生活费免课税原则相对应。一定的生存权财产是纳税人生存维持的必要物质条件,税法应将一定的生存权性质的财产,如一定的住宅用地和住宅、农业用地和农用工具、一定的中小企业者的经营场所用地等,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在不影响生计维持的前提下,即使课税也应适用较其他类型财产为低的税率标准。以充分实现对纳税者基本人权的保障。
其三,纳税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排除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之外。
目前,对纳税人生存权的维护在不少国家的税法中已有明确体现,大部分国家均规定所得课税的最低课税限额或基础扣除额,并将住宅、生活必需品排除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之外。以日本为例,日本税法规定所得税的最低课税限额一个标准家庭(夫妇加两个子女)为201,5000日元,该金额中包括所得扣除和社会保险金扣除。
"纳税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衣物、家具等,酬薪中达到一定标准的金额,各种社会保险给付中达到一定标准的金额",列为"绝对禁止扣押财产";[37]同时规定,在对扣押的财产予以换价(即变现)时,"税务署长如认为有必要,可延缓因扣押而可能给纳税人继续从事事业或维持生活带来困难的财产,必要时,还可解除其扣押";"因执行滞纳处分将会造成滞纳人的生活显著穷困时",税务署长可以"对滞纳人停止执行滞纳处分"。
这些均是对纳税人维持其基本生存权的确认与保障。我国亦规定了所得税的基础扣除标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以保证在扩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对象范围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不受困扰。
可见,生命权在税法中的意义就在于确保纳税人在履行税收债务的同时免受基本生活维持的威胁。它在税法领域的延伸可以概括为纳税人享有基本生活维持权。
(二)税法适用的公正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延伸到税法领域,则是纳税人应享有税法适用的公正权。由于公正权主要是一项积极的接受权,用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分析,它是一项要求权。因此,相对应的政府负有严格实施该原则的义务,以保障要求权的实现,体现在税法的基本原则上就是税收法律主义和税收公平主义两项原则。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整个税收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黄金法则,它为国家权力的行使画定了严格的界限,也为纳税人权利的保有和隔离树立了界碑。因此是纳税人基本权保障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则,也与后文论及的纳税人享有的不受专横干涉的自由权有密切联系。以此为基础的税收公平主义是指"税收负担必须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国民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