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本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施行时间
2017年10月1日
条例全文
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
(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用地保护
第三章 农用水保护
第四章 生物资源保护
第五章 农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二节 农药、化肥、农膜污染防治
第三节 大气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本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