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规定
《锦州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规定》经2014年7月25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十五届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2014年8月7日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该《规定》共1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锦州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规定
- 发布机关
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 类别
政府规章
- 发布时间
2014年8月7日
- 施行时间
2014年8月7日
基本信息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锦州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4年7月25日市政府十五届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市长刘凤海
2014年8月7日
规定
锦州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禁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城区范围内禁止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三)擅自对临街(路)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的;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周围设置各种围墙、栅栏的;
(六)擅自在房顶接层、搭棚的;
(七)擅自占用公共用地和绿地进行建设的;
(八)擅自占压供水、供暖、供气等管线设施进行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