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解决旧城区交通拥堵和老旧小区市政设施不配套、居住环境差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实施意见》(银党发[2013]1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27日
基本内容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7日
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为推进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解决旧城区交通拥堵和老旧小区市政设施不配套、居住环境差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实施意见》(银党发[2013]1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现公布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计算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含办公)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实行货币补偿。
3、用于社会保障的租赁居住房屋(直管公房、廉租房、公共租赁用房、区市国资委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产权管理单位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超出实施单位与产权管理单位协议面积之外部分,由承租人购买。
4、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门房、车棚等)不作产权调换。
5、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及承租人等以房产证、租赁证登记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等)为准。
(二)征收补偿计算方式
1、货币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助+奖励。
2、产权调换:实施单位提供安置房屋互相结算差价,或以面积比率方式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