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战备设施,也是平时服务和应急支援的基础性工程,其日常维护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防护效能发挥和服务功能体现。我省人防工程总量一直位居全国前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现象,造成一些人防工程处于年久失修状态。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工程处草拟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 外文名
Measures for th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civil air defense works in Shandong Province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工负责、定期维护、分类管理、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及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机关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四大企业(胜利油田、齐鲁石化、莱芜钢铁集团、济南铁路局)人防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并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单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或工程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