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内容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68728705-1/2017-15627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构:儋州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法规公文
名 称: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儋府办〔2017〕41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11日 主 题 词:
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儋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29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重点救助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其它救助对象。
1.城乡低收入救助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和重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以不高于当地城市(农村)低保标准的150%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