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于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共八章五十九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 发布机关
浙江人大
- 通过时间
2017年12月27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1月1日
条例发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条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四章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五章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六章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七章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推进自贸试验区建成中国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先导区以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就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