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4月25日印发。本办法共十七条, 自2016年5月25日起施行。
基本内容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5日
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规范本市居住证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西安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申领本市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人社、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公安、人社、房管、教育、发改、民政、卫计、财政、税务、交通、司法、社会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六条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本市实际居住已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七条 申领居住证,本人或代办人须持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