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文件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文件。

基本内容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年补偿资金比2015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资金筹集方式如下:

(一)从市、县政府集中部分

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一定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其中,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超过6%的,按6%计算,未超过6%的,按实际增长计算;设区市按照市本级与属于重点流域范围的市辖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之和计算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按2018年4.3‰、2019年4.6‰、2020年5‰比例上解,流域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分别按2018年2.3‰、2019年2.6‰、2020年3‰比例上解,其他市、县分别按2018年3.45‰、2019年3.9‰、2020年4.5‰比例上解。

2.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计算筹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其中,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按2018年0.036元/立方米、2019年0.042元/立方米、2020年0.05元/立方米计算,其他市、县分别按2018年0.018元/立方米、2019年0.021元/立方米、2020年0.025元/立方米计算。

同时,自2018年起,对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市供水部分,按0.1元/立方米向厦门市征收水资源费,作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单列分配给漳州市用于北溪水源地保护。

(二)省级支持部分

省级支持部分包括存量部分和新增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