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是2015年海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通知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 发文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5〕229号
基本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琼府办〔2014〕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18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区域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四、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规划对项目备案的约束性作用,重点是对拟备案项目的国家和省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环境影响预期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在备案前可征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等文件要求,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六、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停止审批建筑砂石料以外其它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要求,对于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在备案前可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七、项目备案机关要认真履行备案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的监管。对于未经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生态环保、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海域)、环评、用林、用海等审批手续,银行不得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
八、项目备案机关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投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联动管理,实行部门监管横向联动和信息共享,保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属地备案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跨市(县、自治县)、跨区域、跨流域的,报上一级备案机关备案。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的通知》(琼发改审批办〔2014〕265号)即行废止。
附件: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1
参考资料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