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意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该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适用地区

    北京市

基本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1. 1.

    高度重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小型微型企业是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是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基础,是落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充分认清此项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加强政策研究,努力形成合力,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共同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2.增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作用

将现有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每年5亿元增至8亿元,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协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融资、科技创新、结构调整、民生服务、稳定就业等方面工作,逐步提高用于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方面的资金比例。

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基金规模初期定为20亿元。基金来源为财政等多渠道筹措,今后采取基金收益充实本金、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等方式逐步扩大基金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3.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

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实施细则。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无法从小型微型企业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从大型中型企业采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4.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管理流程,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纳税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服务指导,完善相关政策,健全服务监督制度,强化权益保护,严格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及时公正地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等方面的合理诉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5.减免清理部分涉企收费

落实中央及本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部分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摊派、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等行为。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热线,接受中小企业对各类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三、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6.落实金融扶持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加快中小型金融机构建设;根据小型微型企业分布特点,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推出新的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不断拓宽融资渠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享受金融扶持政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参与单位:市金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7.完善市、区县两级投融资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