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

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

《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是2017年3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属于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

  • 颁布时间

    2017年3月23日

  •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基本内容

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维护广州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及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协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全国各地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驻广州办事处”。

第五条 驻穗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在本市设立一个驻穗办事机构:

(一)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关;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副省级城市、省会市人民政府;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

(四)本市对口帮扶、对口支援、扶贫协作地区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在本市没有设立办事机构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派出一个职能部门设立驻穗办事机构。

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各地行政机关,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范围,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行政机关设立驻穗办事机构,持国务院部委机关公函等有关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核准,到市协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政机关设立驻穗办事机构,持省级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编制部门批件等有关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核准,到市协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列行政机关和第二款所称职能部门设立驻穗办事机构,持省级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编制部门批件等有关材料,由市协作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手续。